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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桥区人民法院、井研县人民法院共同发布野生动物保护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www.wtq.leshanpeace.gov.cn 】 【 2023-12-18 11:07:55 】 【 来源: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5日,五通桥区法院与井研县法院召开本年度“纽扣法庭”第四次联席会议。两院环资团队分别介绍了今年审结的环资案件,对案件进行复盘,围绕证据固定、法律适用、公益诉讼、环境修复等问题展开了讨论,达成了共识,并选取出具有典型意义的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案例向公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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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

  

  阿某甲布、阿某伍子非法狩猎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6日至27日,被告人阿某伍子、被告人阿某甲布各驾驶一辆摩托车,从仁寿县到达五通桥区冠英镇何桥村村委会附近。天黑后,自冠英镇冠福路往石麟方向骑行,沿途在田间野外采用夜间照明的方式捕捉蟾蜍。5月27日,阿某伍子、阿某甲布驶至石麟镇共同村,将已捕得的4袋蟾蜍放在道旁的菜地中,继续在附近捕捉蟾蜍。民警开展夜间巡逻时,发现路旁的车辆及蟾蜍,依法予以扣押,经清点,袋内共装有活体蟾蜍516只。涉案蟾蜍移交五通桥区自然资源局后已放归自然。

  

  经认定,被告人阿某伍子、阿某甲布猎捕的野生蟾蜍属于中华蟾蜍,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物种整体价值为100元/只。

  

  二、裁判结果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阿某伍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犯阿某甲布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阿某伍子、阿某甲布的作案工具普通二轮摩托车、头灯一个、编织袋四个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三、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资源是宝贵的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对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持生态平衡和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癞蛤蟆又称中华蟾蜍,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其除了具有较高的药用价值外,对相关区域病虫害防治、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同时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本案二被告人未取得狩猎证,在禁猎期、跨区域采用夜间照明的方式行猎,猎获野生蟾蜍516只,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依法予以打击。

  

  案例2

  

  吴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9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明知从罗某1、罗某2、刘某等人处收购的蟾蜍、蛇、蛙系非法狩猎的“三有”野生动物,仍然以每斤12元的价格多次予以收购,并将部分蟾蜍以14元每斤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利511元。其中:2022年5月18日,公安民警从吴某住所和车牌为川LXK972的小货车中查获中华蟾蜍204只、乌梢蛇9条、黑眉锦蛇2条,收购价值为2 880元;2022年9月28日,公安民警从吴某驾驶的川LA5B55的小货车查获中华蟾蜍1071只、乌梢蛇35条、黄蛙120只、青蛙132只,收购价值为6 543.92元。

  

  经鉴定,吴某收购的蟾蜍为中华蟾蜍,蛇为乌梢蛇、黑眉锦蛇、赤链蛇,蛙为沼水蛙、黑斑侧褶蛙,均为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两次查获的野生动物移交自然资源局并已放归自然。

  

  二、裁判结果

  

  井研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对被告人吴某的违法所得511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的中华蟾蜍、乌梢蛇、黑眉锦蛇、赤链蛇、沼水蛙、黑斑侧褶蛙均为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被告人存在侥幸心理,法律意识淡薄,明知从他人处收购的蟾蜍、蛇、蛙系非法狩猎的“三有”野生动物,仍然多次予以收购并将其部分出售,虽仅仅获利500余元,但其行为影响了生态系统的稳定,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该案的精准查处、严厉打击,有效阻断了收购、出售“三有”野生动物交易链,也警示广大群众,莫要以身试法,触犯法律红线。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坚决抵制非法狩猎的同时,也要抵制收购、出售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共同自觉爱护、保护野生动物。

  

  案例3

  

  万某某、周某某、王某非法经营罪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万某某利用租用的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场地、驯养繁殖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被告人王某、周某某一起大肆收购野生蟾蜍、蛇类,安排工人提取蟾蜍浆液、烘制蛇干后出售到山东、江苏等地,得款 1 080万余元;将部分提取过浆液的蟾蜍货运至广州市水产市场,被用于餐馆经营。

  

  2020年6月30日,公安机关在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某合作社挡获万某某、王某、周某某,现场查获烘干蛇3 050千克、活体蟾蜍28 728.6千克及部分活体蛇。经鉴定,扣押的动物及动物制品涉及的物种为中华蟾蜍、乌梢蛇、黑眉锦蛇、赤链蛇、王锦蛇,均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查获的活体蟾蜍、蛇已移交由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农业农村局处理。经四川长河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涉案蛇类制品(干蛇)拍卖成交价为163万元。

  

  二、裁判结果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万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被告人万某某、被告人王某、被告人周某某的手机各一部,以及涉案赃物拍卖得款16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万某某、王某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市首例对租用他人资质收购、加工、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的案件。本案涉案范围横跨全国南北四省,涉案动物数量巨大,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三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处于侵害野生动物资源的上游,其面向四川省内各地市收购野生蟾蜍、蛇类,滋生出多起非法狩猎、掩饰、隐瞒的下游犯罪,严重侵害了我省的野生动物资源,同时其非法加工、销售野生动物制品,销往了国内其他省市,严重扰乱了野生动物经营利用、交易的市场秩序;有部分未经检疫的野生蟾蜍流向了餐桌,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也产生了危害隐患。本案对加大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促进全链条打击侵害野生动物行为具有典型意义。

  

  法官说法:野生动物是大自然赋予人类宝贵的自然资源,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态环境的维持和修复具有重要意义,保护野生动物关乎生态环境,更关系人类福祉。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主要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我们在生活中,最容易忽视的就是“三有动物”,除了案例中提及的中华蟾蜍、乌梢蛇、黑眉锦蛇外,生活中常见的野生松鼠、竹鼠、兔子、秧鸡、鹌鹑、斑鸠等都在“三有”动物名录榜上有名。本期发布的典型案例,以保护中华蟾蜍为切入点,从非法狩猎、非法收购、非法经营三个角度揭示了不同侵害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的违法性。“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让我们不断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用实际行动拒绝猎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为野生动物保护筑牢屏障,共同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编辑:张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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